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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

2024年01月30日 13:19:00 人气: 31234 来源: 仪表网
  【仪表网 行业政策】1月30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。
 
 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,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,加快形成规范化、长效化培育机制,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》《“十四五”工业绿色发展规划》《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》,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。
 
  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、原料无害化、生产洁净化、废物资源化、能源低碳化的企业,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。
 
 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:纵向形成国家、省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;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。
 
 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、空间布局、产业链设计、能源利用、资源利用、基础设施、生态环境、运行管理等过程,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,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。
 
 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、原材料采购、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、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,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,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。
 
  根据办法,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 
  1.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,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;
 
  ⒉.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。
 
 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 
  1.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、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,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,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%;
 
  2.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,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;
 
  3.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。
 
 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 
  1.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,是行业影响力大、经营实力雄厚、产业链完整、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、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,积极创建绿色工厂;
 
 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,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;
 
  3.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。
 

 

关键词: 绿色工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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